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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作新、赵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作新,赵春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325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作新,男。被告:赵春艳,女。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作新、赵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6.00元,减半收取3,298.0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羽代理审判员  李秋爽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