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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与被告李某、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李某,龚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655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段某,行长。被告:李某,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芦茅江。被告:龚某,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芦茅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与被告李某、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龚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撤回对李某、龚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98元,由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负担。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