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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忠良与周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忠良,周金强,周展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604号原告:莫忠良,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强,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周展桦,女,汉族,1992年8月3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系被告周金强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忠良诉被告周金强、第三人周展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忠良于2017年6月1日在收到本院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楚斌审判员  骆华建审判员  黄远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宗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