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荣、张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荣,张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荣,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敏锋,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荣与被执行人张敏锋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敏锋偿还申请人借款157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255元。但被执行人张敏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蒋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2016)浙1023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申请书,本院经审核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039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