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敏与魏廷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魏廷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10号原告:唐敏,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廷元,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与被告魏廷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敏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唐敏负担。审 判 长 唐永红审 判 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   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小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