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彬与通化市弘康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通化市弘康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通化市弘康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在执行杨彬与通化市弘康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耀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