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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枟学兰与被告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枟学兰,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7723号原告:枟学兰,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莲,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乐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乐强,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琲勒,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枟学兰与被告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枟学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枟学兰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枟学兰撤诉。审 判 长  应良华人民陪审员  戴忠荣人民陪审员  张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谭 利书 记 员  弓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