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枟学兰与被告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枟学兰,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7723号原告:枟学兰,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莲,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乐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乐强,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琲勒,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枟学兰与被告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枟学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枟学兰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枟学兰撤诉。审 判 长 应良华人民陪审员 戴忠荣人民陪审员 张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谭 利书 记 员 弓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