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锐与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06号原告:李锐。被告: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阳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李锐诉被告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皮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