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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锐与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06号原告:李锐。被告: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阳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李锐诉被告贵州春风醉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皮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