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太君与文树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太君,文树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黄太君,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文树政,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黄太君申请执行文树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5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经以(2017)内0525执942号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其他案件中评估、拍卖,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5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云 平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审判员 孔 德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