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欧阳伟建、黄俊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伟建,黄俊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伟建,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连州市,现住连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量,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徐钊才,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伟建因与上诉人黄俊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俊量建以其与上诉人欧阳伟建自愿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俊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俊量撤回上诉。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63.61元,减半收取18181.81元,由上诉人欧阳伟建、黄俊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