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潘福生与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生,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1352号原告:潘福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康旭,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翟光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潘福生诉被告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福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被告相关车辆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砂石款计人民币270133.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做钢材生意。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砂石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黄砂、机砂、石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10月1日至31日共向被告销售砂石货款为259106.8元,11月1日至30日共向被告销售砂石货款为241027元。期间,被告给付货款2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本人身份;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砂石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4、证明二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未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为:原告��福生做钢材生意。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砂石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潘福生向被告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黄砂、机砂、石子。货款结算方式为:“……甲方(即本案被告)在次月15日之前付清上月货款,如11月15日付10月31日前的货款,以此类推。付款时间最迟不超过当月2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10月1日至31日共向被告销售砂石货款为259106.8元,11月1日至30日共向被告销售砂石货款为241027元。期间,被告给付货款2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黄砂、机砂、石子等砂石货物,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0133.8元,理应及时给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连带偿还砂石款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逾期货款利息的请求,本院准许。但原告未主张承担利息的时间及利率,本院确定29106.8元货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算,241027元货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福生货款27013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9106.8元货款的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算,241027元货款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76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96元,由被告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