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执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新与徐辉、徐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徐辉,徐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余新,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美伦花香二期彩信园10栋1单元702号,身份证号:530102196905182136。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56号学府小区E栋1单元403室,身份证号:53223319810524001X。被执行人:徐兴平,男,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56号学府小区E栋1单元403室,系徐辉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新与被执行人徐辉、徐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辉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613**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尚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48545元、未受偿人民币44854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