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吉祥天针织内衣批发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吉祥天针织内衣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婴常乐婴幼服饰经营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红绿蓝针织内衣商行,刘丽君,刘志谋,李济兰,李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地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35-5。负责人:曾坚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吉祥天针织内衣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洪城大市场C区13号楼一层11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60107600123613。经营者:刘丽君,女,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婴常乐婴幼服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盛世东方贸易城E122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60107600118984。经营者:李济兰,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红绿蓝针织内衣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大服装世界*层*********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60107600118878。经营者:李建兰,女,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西湖区,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志谋,男,54岁,196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济兰,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李建兰,女,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西湖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吉祥天针织内衣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婴常乐婴幼服饰经营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红绿蓝针织内衣商行、刘丽君、刘志谋、李济兰、李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委托江西盛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丽君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260号(家景莱卡小镇)北区29栋1单元102室的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低价为594725元。在变卖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唐中荣(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6月1日以变卖价格594725元价格竞得上述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丽君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260号(家景莱卡小镇)北区29栋1单元102室的房屋的查封。二、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260号(家景莱卡小镇)北区29栋1单元1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房屋买受人唐中荣(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房屋买受人时转移。三、房屋买受人唐中荣(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房屋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志 清审判员 吴 胜 辉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