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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殿春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殿春,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103号原告:董殿春,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刘伟,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董殿春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董殿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殿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董殿春负担。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