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殿春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殿春,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103号原告:董殿春,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刘伟,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董殿春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董殿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殿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董殿春负担。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