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大英与郑州市旭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英,郑州市旭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701号原告:冯大英,女,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郑州市旭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中华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波。原告冯大英与被告郑州市旭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冯大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大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大英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