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琳与王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琳,王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55号原告:胡琳,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王耀武,男,汉族,1963年6月8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胡琳诉被告王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胡琳不能提供被告王耀武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有效送达开庭应诉手续。以上情况,应视为被告不明确的一种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胡琳可待有准确的信息后,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