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雪琴与陈刚、夏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琴,陈刚,夏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周雪琴,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陈刚,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金平,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雪琴与被执行人陈刚、夏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周雪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