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雪琴与陈刚、夏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琴,陈刚,夏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周雪琴,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陈刚,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金平,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雪琴与被执行人陈刚、夏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周雪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