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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科章与覃世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科章,覃世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田科章,男,土家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覃世海,男,土家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艳,湖北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科章因与被上诉人覃世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田科章因与覃世海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7年6月6日履行完毕,田科章于当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科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科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田科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朝平审 判 员 刘乾华审 判 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肖芳书 记 员 张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