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钟伟与周桂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周桂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361号原告:钟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周桂英,女,193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钟伟与被告周桂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钟伟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648元,由原告钟伟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英?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