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加贵、周家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贵,周家富,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李加贵,男,汉族,1950年7月3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家富,男,汉族,1968年3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艳红,女,汉族,1966年9月6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加贵与被执行人周家富、宋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胶民初字第1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79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于2017年3月22日将扣划回10600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胶民初字第115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