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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换芹与李树强、刘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芹,李树强,刘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55号原告:王换芹,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东利,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王换芹与被告李树强、刘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换芹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换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原告王换芹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