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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有平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平,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平,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王婉婧。委托代理人顾青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晓栋。委托代理人孔令毅。委托代理人魏爱军。上诉人王有平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有平,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婉婧、顾青芸,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毅、魏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9月18日,王有平向静安房管局当面提出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内容为“润盛公司芷江中路XXX号动迁协议全本”的信息。静安房管局经检索未果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SQXXXXXXXXXXXXXXXXXXX0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王有平邮寄送达。王有平不服,向静安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静安区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日向静安房管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书面审查,静安区政府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沪静府复决字(2017)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静安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王有平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静安房管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答复书和静安区政府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审认为:静安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职权。静安房管局收到王有平提出的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静安房管局的执法程序合法。本案中,静安房管局就王有平要求获取的信息在其档案管理中心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文件,以未获取王有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该答复并无不当。静安区政府收到王有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书面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有平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有平负担。判决后,王有平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王有平上诉称:静安房管局作为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动迁单位具有监管责任,对相关协议应存档备案。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并申请法院调取《润盛公司芷江中路XXX号动迁协议全本》。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辩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因拆迁单位未将相关拆迁协议向其备案,故其未检索找到该信息。故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静安区政府辩称:同意静安房管局意见,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主张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本案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申请,静安房管局以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在其档案中心进行了检索,未发现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后,对上诉人作出了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答复,同时告知上诉人向拆迁实施单位咨询。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作为本地区拆迁主管部门理应对拆迁单位进行监管,也应获得拆迁单位的拆迁协议,但其未出示相关信息客观存在的证据。同时上诉人在上诉时申请法院调取《润盛公司芷江中路XXX号动迁协议全本》,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但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应依法建立、健全拆迁房屋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据此原审认定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程序正确、合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王有平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有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汇审判员 朱晓婕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