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与刘利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刘利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556号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马振轩,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伟,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刘利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自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武益新人民陪审员 郭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