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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李涛、商丘天明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李涛,商丘天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随国宸,该行员工。被告李涛,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天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李涛、商丘天明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商丘分行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