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窦美香与邓小芬、黄益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美香,邓小芬,黄益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128号原告:窦美香,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旭东,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原告丈夫。被告:邓小芬,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黄益柱,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窦美香与被告邓小芬、黄益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窦美香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小芬、黄益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邓小芬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窦美香借款5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借款发生后,被告邓小芬未归还上述借款,因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经催讨无果,原告故而起诉并要求判准其诉请。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小芬向原告借款5万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邓小芬、黄益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小芬、黄益柱归还原告窦美香借款本金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邓小芬、黄益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