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徐立群、褚秋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徐立群,褚秋芳,张林福,庞玲珍,胡立国,丁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钱向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婕、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立群,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褚秋芳,女,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张林福,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庞玲珍,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胡立国,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丁美芬,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徐立群、褚秋芳、张林福、庞玲珍、胡立国、丁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林福、庞玲珍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999号朗悦湾花园26幢904室房地产,该房地产设定有抵押权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徐立群名下苏E×××××、苏E×××××汽车两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