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全波与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全波,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全波,男,生于1979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吴春,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全波因与被申请人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全波于2017年6月2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沈全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全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简兴超审判员 邹 波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