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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清镇市磊宏新型环保砖厂与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镇市磊宏新型环保砖厂,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749号原告:清镇市磊宏新型环保砖厂,住所地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中心村山林边,注册号:520181600058493。经营者:董贤彬,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202号A栋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406P。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清镇市磊宏新型环保砖厂与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镇市磊宏新型环保砖厂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镇市磊宏新型环保砖厂的撤诉。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