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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马艳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马艳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3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怀仁县仁人路324号。负责人:刘汉勋,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贵,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职员。被告:马艳平,女,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怀仁支行)与马艳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工行怀仁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工行怀仁支行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32元,减半收取计286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负担。审判员  门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