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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993号原告: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阳光城市花园B区8号1012室。法定代表人:周宝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胜,该公司员工。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1150号6-1002。负责人:曾召顺。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69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曾召顺。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该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公司)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易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远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特易购中吴分公司支付货款17978.39元;2、判令特易购公司在特易购中吴分公司资产不足以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特易购中吴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1月直至终止合作,上海信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公司)共向特易购中吴分公司提供货物价值20772.16元,收到货款2793.77元,尚余17978.39元未收到。2016年9月8日,达威公司与信实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实公司将其持有的对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达威公司。协议签订后,达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达威公司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公司口头辩称,对于进货和付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进货金额还应当扣除2%,所以对于所欠货款的金额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海乐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物流公司,甲方)、信实公司(乙方)、特易购各关联公司及分公司(丙方,不包括特易购中吴分公司,当时尚未成立)签订商品购销三方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丙方供货。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信实公司陆续向特易购中吴分公司供货。其中,双方庭审中确认2013年1月至终止合作,供货价值为20772.16元,付款为2793.77元,双方同意供货金额扣除2%后进行结算。2016年9月8日,达威公司、信实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实公司将其拥有对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达威公司。后信实公司向特易购中吴分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达威公司向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公司索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达威公司提供的收货报表、债权转让协议、快递单,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公司提供的商品购销三方合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债权受让人达威公司通过诉讼方式通知了债务人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公司,可以视为债权转让事实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关于特易购中吴分公司、特易购公司所欠货款金额,庭审中双方同意按供货金额扣除2%后进行结算,本院予以确认,经计算,所欠货款金额为17562.95元。综上,达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62.95元。二、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在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由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分公司负担323元,由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云审 判 员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刘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逸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