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国玉与孙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玉,孙占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04号原告:孙国玉,男,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孙占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孙国玉与被告孙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国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玉撤诉。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