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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国玉与孙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玉,孙占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04号原告:孙国玉,男,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孙占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孙国玉与被告孙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国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玉撤诉。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