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钱铁成与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铁成,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722号原告钱铁成,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立民。原告钱铁成诉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铁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7日,原告在被告售房部接受被告工作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售房宣传与推荐。被告明示明鑫亿万国际花园商品房各项手续齐全,预售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该商品房已经相关部门允许可以预售,要求将全部房款一次性付清。原告对被告的宣传信以为真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该项目商品房,明鑫亿万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室,户型面积约为156.61㎡;于2015年12月31日将该房产交付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498020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查看该项目相关手续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被告总以多种谎言予以搪塞。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没有将合同约定的房产及相关房产手续交给原告,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损伤。为此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98020元及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49802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明鑫亿万国际花园项目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洛阳市经济开发区明鑫亿万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室出售给原告,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56.61㎡(最终产权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为准),单价为3180元/㎡,总房价为498020元,房屋单价包含煤气、暖气初装费,房屋价格不随市场变化调整;约定原告应在协议签订当日,根据所选付款方式付清应缴纳款项498020元;被告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双方约定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明鑫亿万国际花园二期×××室房498020元,该收据盖有“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交房义务,涉案房屋至今不具备交房居住条件,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被告开发的明鑫亿万国际花园6幢未向该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第二项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7日计算至498020元实际返还之日止。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是用于居住,而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并收取原告的购房款,涉案房屋至今不具备交房居住条件,该购房协议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购房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498020元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7日计算至498020元实际返还之日止。同时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49802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钱铁成与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的《明鑫亿万国际花园项目购房协议书》;二、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铁成购房款49802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7日计算至498020元实际返款之日止;三、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铁成498020元;如逾期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60元,由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瑜审 判 员  常鹏翼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