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望珍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望珍,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03号原告:曾望珍,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以北晓翠路以东翠榕家园商住楼11号铺第三层。负责人:林养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望珍诉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望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望珍以其与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就有关纠纷及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望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望珍负担。审 判 长 杨锦潮代理审判员 郑凯君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