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道兵与胡楚柏、刘凡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兵,胡楚柏,刘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兵,男。被执行人胡楚柏,男。被执行人刘凡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兵与被执行人胡楚柏、刘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