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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道兵与胡楚柏、刘凡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兵,胡楚柏,刘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兵,男。被执行人胡楚柏,男。被执行人刘凡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兵与被执行人胡楚柏、刘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