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宝林与姜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林,姜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40号原告:杨宝林,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姜岩,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林诉被告姜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林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1,600.00元由原告杨宝林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