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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宝林与姜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林,姜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40号原告:杨宝林,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姜岩,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林诉被告姜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林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1,600.00元由原告杨宝林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