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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419号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大福镇印石村锻中村民组***号。被告:马某某,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大福镇印石村枫坪组***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愿意和解且履行了赔付义务,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