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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秦尚庆与王永军、王健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尚庆,王永军,王健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136号原告秦尚庆,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明明,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磊,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军,男,原城阳区金汉拿水会负责人。被告王健东,男,1971年6月6日生,系城阳区金汉拿水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尚庆与被告王永军、被告王健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军、被告王健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尚庆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