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秦尚庆与王永军、王健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尚庆,王永军,王健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136号原告秦尚庆,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明明,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磊,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军,男,原城阳区金汉拿水会负责人。被告王健东,男,1971年6月6日生,系城阳区金汉拿水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尚庆与被告王永军、被告王健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军、被告王健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尚庆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