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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宇、陈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宇,陈林,茹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宇,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林,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茹华君,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以(2016)浙1004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林、茹华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章苑社区新堂里2-2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0××77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4第008**号)。2017年4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50000元及息、诉讼费1650和执行费用21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林、茹华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章苑社区新堂里2-2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0××77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4第0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