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维胜与邢玉连、隗志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胜,邢玉连,隗志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790号原告:杨维胜,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玉连,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隗志才,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杨维胜与邢玉连、隗志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杨维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维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维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杨维胜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