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阿荣旗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与李明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李明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372号原告:阿荣旗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中央街。法定代表人:杨兴辉,站长。被告:李明河,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诉被告李明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内0721民初1372号案件系原、被告对阿荣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阿劳人仲[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内0721民初137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