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秀双、文尚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双,文尚菊,李金范,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秀双,女,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文尚菊,女,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金范,男,汉族,1951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麻森乡韩麻森村法定代表人:李金范。赵秀双申请文尚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秀双于2017-5-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