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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敬礼与解乐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敬礼,解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于敬礼,男,194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被执行人解乐仁,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180、2181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又自动履行了其余义务,致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180、21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两案执行费各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