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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旺正东与被执行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正东,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旺正东,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银杏路中段南边法定代表人杨亦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正东与被执行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旺正东不具备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旺正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