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10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887号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2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7956A。法定代表人:甘克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峰。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路写字楼第39层0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27188J。法定代表人:李东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