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显洪张真容与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容,蔡显洪,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943号原告:张真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蔡显洪,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泉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67847441。法定代表人:黄春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容、蔡显洪诉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真容、蔡显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真容、蔡显洪撤回起诉。诉讼费1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真容、蔡显洪负担。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苓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