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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学森赔偿决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324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胡学森,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胡学森于2017年3月7日以兰陵县人民法院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实施逮捕程序违法、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胡学森申请所称案件系(1999)苍刑初字第14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于1999年8月24日因自诉人胡学启申请撤诉,案件审结。赔偿请求人胡学森于2017年以该案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请求国家赔偿,已超过两年的请求时效期间。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胡学森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兰陵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