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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青花峪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青花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24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东兴,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青花峪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青花峪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