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磊、贾保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磊,贾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李栋。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保群,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磊、贾保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贾保群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张磊、贾保群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张磊、贾保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张磊、贾保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358855.64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