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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胥诗文与阎恭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诗文,阎恭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101号之一原告:胥诗文,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益明(原告胥诗文父亲),住宜黄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阎恭贵,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原告胥诗文与被告阎恭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胥诗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诗文以“被告阎恭贵已将欠款11,517元交至法院”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胥诗文负担。审 判 长  彭婉玲人民陪审员  伊保金人民陪审员  XX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