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胥诗文与阎恭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诗文,阎恭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101号之一原告:胥诗文,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益明(原告胥诗文父亲),住宜黄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阎恭贵,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原告胥诗文与被告阎恭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胥诗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诗文以“被告阎恭贵已将欠款11,517元交至法院”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胥诗文负担。审 判 长 彭婉玲人民陪审员 伊保金人民陪审员 XX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