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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龙、肖富琼、杨义友与被��刘启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龙,肖富琼,杨义友,刘启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14号原告杨启龙。原告肖富琼。原告杨义友。上述三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祥。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凤奕。被告刘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龙、肖富琼、杨义友与被告刘启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龙、肖富琼、杨义友申请限额700000元查封被告刘启全名下位于XX区XX路XX号X栋X层X号房屋(权XXXXXXX)。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启龙、肖富琼、杨义友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启全名下位于位于XX区XX路XX号X栋X层X号房屋(权XXXXXXX),限额7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晋 微信公众号“”